解读《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作者:本站   发表时间:2019-04-04      分享到:

  中国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和实践已经走过10余个年头,从2007年的“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开始,中国独创、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开启了新的篇章。10余年来,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和146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和实践成绩显著,整体性保护的理念和工作方式,在中国的许多区域得到迅速的推广和运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自然环境、文化遗产及特殊的文化空间、场所、生活空间等多种自然和文化形态得到协同保护。


  为了推进文化生态区保护,原文化部于2010年和2011年分别出台了《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目的是规范工作并在规划编制方面做到相对统一。今天,基于文化生态保护区向着深入和可持续发展这一理念的建设与实践基础上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标志着依法行政、依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又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和第二十六条“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之精神而制定的,包括总则、申报与设立、建设与管理、附则4章共38条。


  《办法》目标明确、理念清楚,融入新的思想、新的观念,突出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是整体性保护,目的是为了“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它与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思想是高度一致的。


  《办法》强调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目标是“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所谓“遗产丰富”是指本区域内的各种类型、各个级别的非遗项目丰富多样、资源蕴藏丰富多样;而“氛围浓厚”则是指通过建设,使更多人认知、认同非遗,并且自觉主动地参与非遗的传承、保护和发展;“特色鲜明”是指区域内项目和蕴藏的非遗资源应包括多种文化形态,与其他区域差异明显,具有鲜明的地方或民族特色;“民众受益”更是从发展是为了人民出发,让非遗保护与脱贫致富、提高民众收益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等多方面内容结合在一起。


  《办法》不仅目标明确,而且融入了近些年文化生态保护工作中所获得的经验,那就是“见人见物见生活”,即保护人——保护传承人和非遗受众;保护物——保护自然物、文化物、时间空间物;融入生活——在生活中存续、在生活中发展、在生活中让民众受益。


  《办法》明确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报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少而精”原则,履行申报、审核、论证、批准等程序,过程简单明了,公开透明。


  具体来说,首先,《办法》中关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报条件明确。申报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区域需要符合文化有传统、非遗有资源、传承有秩序、政府很重视、管理有机构、建设有成效等7个方面的要求。其次,程序简明。凡在本省区域内进行两年以上文化生态区保护,成效明显,通过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论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提交规划纲要等材料,最后经文化和旅游部组织专家对纲要进行论证通过的,即可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再次,责任落地。《办法》规定,总体规划在纲要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只需在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由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同时报备文化和旅游部;规划实施3年后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可提出验收申请,经文化和旅游部验收合格可成为正式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规定可行、管理有序,实行新的规范和新的要求。《办法》明确规定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必须建立管理机构,统筹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实践与其他诸如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自然环境等保护工作,这一规定使原来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的工作落实、推进有了正式的机构,执行、监督、管理过程有了保障。


  《办法》对于生态区保护过程中的管理,尤其是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的建设、项目传习所传习点的设立等,以及对于非遗传承人的研修研培,提高其传承能力,增强传承后劲以及优秀传承人的表彰奖励等,都作了规定。


  《办法》要求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虽然没有强制性规定管理人员的确定数量,但保证了管理等工作的有序开展。另外,《办法》还规定,对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扬,而建设不力甚至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则将受到处理,直至摘牌。


  《办法》体现了中国独创、中国特色,建设非遗保护新的体系、新的整体。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是一个长期而且复杂的工程,10余年的探索和实践已经走出了中国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色之路。《办法》的意义在于:


  在整体性上创新发展保护方式。《办法》是对于区域整体性和非遗核心两者的平衡、协调并在此基础上创新发展的结晶,通过人、人文环境、区域(社区、民族)、自然资源、自然环境,最后融于生活的整体和协调的保护,是一种体现新的整体或区域整体的新的保护方式。


  在程序上体现公开透明理念。《办法》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而制定,公开、公平、公正是其原则,以程序透明和制度规范为前提,以程序简化、评测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以地方为主和专家参与为基调,突显重视民众的认同,体现程序的公平。


  在管理模式上形成科学规范体系。《办法》与《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相比,内容上涉及的面更广,对象的规定上更具体,细节的确认上更明确,管理的过程更规范,奖惩的规定更清晰,一句话,体系上更科学规范。


  在实施实践中强调操作性和成效。《办法》是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推进而制定的,其价值在于在实施实践过程中具有强大的可操作性,建立管理机构、要求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配备专职和专业人员、建设各种展示场馆(所)等强制性规定,不仅是必需的,而且在各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过程中是可操作的,实施实践价值非常高。


  相信《办法》的出台,一定会使中国独创、中国特色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践形成新的管理体系,为中国式的整体性保护走出一条全人类可以借鉴的道路,解决前10余年保护过程中管理不够到位、资金投入不能完全保障、专职专业人员欠缺、奖励和处罚力度不够等诸多问题,真正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