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将实施“点状供地”,三大政策助力乡村振兴项目落地

作者:本站   发表时间:2019-07-10      分享到:

 

通气会上,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田文对三份文件进行了政策解读。解读内容如下:


关于《规范实施“点状用地”助推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试行)》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19年3月,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落地落实的意见》(川委发〔2019〕1号),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2019年4月,省委书记彭清华在全省文化和旅游发展大会上要求,探索实施“点状供地”解决必要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用地需求。我厅借鉴浙江等地采取“点状用地”方式保障城镇开发边界以外项目落地的做法和经验,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出台了《规范实施“点状用地”助推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试行)》,按照审慎稳妥、从严监管、规范有序的思路,梳理形成点状用地全流程管理措施,保障乡村振兴中符合相关规定的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落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增强农业生产能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激发农村产业新动能。


(二)政策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实施范围、规范实施、保障措施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意见》确立了点状用地的三个基本原则一是保护优先,二是规划引领,三是严格管控

第二部分实施范围。《指导意见》采取“界定范围”+“负面清单”方式明确点状用地的政策边界,具体列举了11条负面清单。

第三部分规范点状用地实施政策。按照项目用地流程,将点状用地划分为规划布局、分类审批、差异化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四个环节。在规划环节: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明确点状用地项目应当编制村规划,并允许预留一定比例的机动指标弹性保障点状项目落地。在村规划获批前,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点状用地项目,可依法按程序调整或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批地环节:分类实施审批管理,按照建多少、转多少、征(占用)多少的原则,采取参照批次用地方式组件报批。在用地环节:实施差异化用地,点状用地项目区涉及多个地块的,要结合实际,依法依规灵活确定地块面积、组合不同用途和面积地块搭配供应。在确权登记环节: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多个地块组合供地的,以各地块为宗地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可核发一宗地一证书或多宗地一证书。项目业主对取得的土地须整体持有,不得分割转让。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具体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实施管理、严格全程监管和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指导意见》的定位是一个试行政策,下一步,我们将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成效,提炼改革成果,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研究对策并修改完善《指导意见》。


关于《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增强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


(一)政策出台背景

近年来,通过加强政策引导,严格考核倒逼,我省各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紧迫感和主动性进一步强化,特别是2018年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专项行动以来,各地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存量消化并取得明显成效,较长时期以来形成的土地批而供、闲置等现象得到一定程度扭转,但批而未供绝对数量大、消化周期长的问题仍普遍存在。针对这些问题,我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增强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旨在通过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优化存量建设用地资源配置,破解当前空间规模不足与存量盘活利用的难题,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提升用地保障能力。


(二)政策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4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措施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一是创造条件加快土地供应。对于已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或依法征收的土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实施征地拆迁、基础设施配套、土地前期开发等工作,储备待供。在项目招商、选址阶段,引导项目优先在批而未供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选址,为加快土地供应创造条件。

二是支持建设用地区位调整。对于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已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批文未失效且因规划调整、生态环境等原因不再实施具体征收行为的土地,可由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逐级申请区位调整。

三是规范处置失效或撤回用地批文。要求各地全面清理失效批文,对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核查认定自动失效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由市(州)人民政府汇总,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对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规划调整、生态环境等原因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由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逐级申请撤回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是规范完善供地手续。对于已用未供土地,要求各地及时整改完善供地手续。

五是强力推进闲置土地处置。指导各地按照“以用为先、促进盘活利用”的原则,综合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措施,为项目开发利用创造条件,促进闲置土地尽快动工开发。


为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指导意见》还提出了其他要求:

一是要开展数据清理,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夯实工作基础。

二是在处置存量建设用地过程中,各地要强化风险评估、严格土地供应管理、规范处置存量建设用地。同时,要提升监管水平,建立土地供后联合监管机制,实行建设用地全程监管。

三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地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对于清理处置盘活工作,省级层面将强化评价,严格实施奖惩。


关于《加强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用地保障机制,集中利用土地资源保障科技含量高、项目产出大、落地见效好的招商引资重大产业项目,发挥投资拉动作用,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借鉴其他省(市)先进经验,我厅制定出台了《加强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二)政策主要内容

《通知》针对重大项目用地需求、保障情况掌握不清,临时用地保障难,用地报批前置要件多、审批耗时长等问题,研究提出了具体解决措施,着力解决当前重大项目用地保障瓶颈


一是实行重大项目用地预报。为规范重大项目准入机制,拟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于6月底前向省厅报送当年需保障用地的重大项目清单。每年10月底前允许各市(州)进行一次调整。

二是加强规划保障。要求市县在开展国土空间规划时进行统筹安排,为重大项目用地预留发展空间。

三是强化计划保障。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使用国家计划;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和新引进重点产业项目、重点创新型项目所需用地计划由省级计划保障70%。省级重点推进项目的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领域项目由省级计划全额保障。

四是加快办理先行用地。

五是优化临时用地审批。明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工作,油气钻井及配套设施用地可先按临时用地批准使用,勘探结束后转入生产的再申报永久用地。

六是改进重大项目涉地审批前期评审和论证。根据预审层级,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工作,报部的项目除外。同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立项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合并办理”。

七是多途径落实项目占补平衡

八是改进压覆矿产资源审查方式

九是重大工业项目用地先租后让。鼓励采取租赁方式供地,根据重大工业企业产业生命周期的长短确定租赁期。

十是坚持节约集约用地。鼓励使用存量国有土地,严格控制增量。


为加快用地审查,缩短审批耗时,提高工作效率,《通知》还提出要强化信息化建设,同步建设重大项目用地保障“绿色通道”,加大经费投入,尽快建成省市县直通直报的用地审查报批信息化网络系统并加强用地审批中的信息化手段运用。同时还建立奖惩机制,将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对滥用职权、谎报瞒报、弄虚作假、推进不力等行为,采取督办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约谈、暂停用地审批、收回委托下放的审批权限扣减用地计划等措施进行处罚。


随后,厅领导和厅机关相关处室负责人分别回答了媒体记者提问。


四川电视台记者提问:相比传统用地模式,点状用地最大不同是什么?


副厅长田文回答:传统用地方式是按立项审批(核准、备案)规模来供地,供应的土地全部按建设用地管理。点状用地创新了用地方式,按照建多少、转多少、征(占用)多少的原则,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占用)手续。对点状用地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林地、非林地上农牧渔业种植和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通过点状用地,有效地节约了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例如,浙江省德清县裸心堡等3个“坡地村镇”项目总用地面积155.03公顷,涉及征收面积仅为36.04公顷,其中,农转用面积9.39公顷;我省洪雅县某项目总用地面积1008公顷,涉及征收面积仅为163.27公顷。


人民网记者提问:通过批而未供土地盘活利用,如何破解当前空间规模不足与存量盘活利用的难题?


副厅长朱明仓回答:批而未供土地中有相当部分是由于规划调整、生态环境、项目未落实等原因形成的,在短期内或是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都不具备供地条件或根本就无法开发利用,这类土地一方面占用了空间规模,另一方面形成了难以盘活利用的存量土地。为破解当前空间规模不足与存量盘活利用的难题,《指导意见》明确了采取完善区位调整、批文失效和批文撤回等方式,盘活和释放批而未供土地建设用地规划指标,优化存量建设用地资源配置。一是支持采取区位调整政策,盘活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指导意见》明确批次建设用地在进行区位调整时,调入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调出地块在土地规划调整完善中布设有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的,可编制规划调整修改方案与区位调整申请一并报批。这样一来,市县可以在不额外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的情况下,通过建设用地区位调整,优化建设用地资源配置。二是释放批文失效和撤回批文的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指导意见》明确,批次建设用地批文失效和申请撤回批文的,相应地块在土地规划调整完善中布设有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的,指标仍然有效。根据这一规定,各地可以通过清理失效批文、对符合条件的土地申请撤回批文,将已失效或因规划调整、生态环境等原因,不具备供地条件的批次建设用地所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释放出来,再通过调规的方式用于保障急需用地项目建设。对于单独选址项目进行区位调整、批文失效和撤回的,在土地规划调整完善中安排了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的,规划指标可按台账管理。